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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绝对理由
- 商标局可以因商标本身而驳回商标的理由,与他人拥有什么无关。典型例子:商标只是描述商品、是通用词、具有误导性,或违反公共秩序。另见:描述性商标、显著性、相对理由。
- 申请人
- 提交商标申请的个人或公司。通常是商标未来的所有人。另见:所有人。
- 转让
- 将商标或申请从一个所有人转移给另一个所有人。在大多数国家,转让会在商标局备案,以便在注册簿中显示新的所有人。另见:许可、所有人。
- 恶意
- 在没有真实使用意图的情况下申请商标,或者仅仅为了阻止或利用已知在使用该商标的他人。许多商标局会驳回或撤销恶意申请的商标。另见:相对理由。
- 基础商标
- 马德里体系下国际申请所依据的本国商标(申请或注册)。另见:马德里体系、依附期。
- 证明商标
- 表明商品或服务符合某项既定标准(例如产地或质量)的商标。所有人自己不使用它,而是允许符合标准的其他人使用。另见:集体商标。
- 类别
- 尼斯分类中用于对商品和服务分类的 45 个组之一。许多商标局按类别收费。另见:尼斯分类、商品和服务。
- 集体商标
- 属于某个协会的商标,其成员可以使用它来表明自己属于该协会。另见:证明商标。
- 依附期
- 马德里体系下国际注册的头五年,在此期间它依附于基础商标。如果基础商标在这段时间内失效,国际注册也可能随之失效。另见:基础商标、马德里体系。
- 描述性商标
- 只是告诉顾客商品或服务是什么,或其质量、用途或产地的商标。这类商标常被驳回,因为每个人都应当可以自由使用这些词。另见:绝对理由、显著性、通用名称。
- 指定
- 在马德里体系中,选择希望获得保护的成员国。一份国际申请可以指定多个国家。另见:马德里体系。
- 显著性
- 商标把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区分开来的能力。自创词通常最具显著性,普通的描述最缺乏显著性。另见:描述性商标、通用名称。
- 审查
- 商标局对申请的检查。它审查申请的形式,并且在大多数国家还审查商标能否注册。审查可能以异议告终。另见:异议、审查意见通知书。
- 图形商标
- 是图形标志、图片或文字的艺术化形式,而不是以普通字母书写的文字的商标。另见:文字商标。
- 申请在先
- 一种制度,一般来说注册的权利归最先提出申请的人。许多国家采用这种方式。另一些国家也看重谁最先使用了商标。另见:使用在先制度。
- 通用名称
- 商品本身的日常名称的词,例如苹果的“苹果”。它不能作为这些商品的商标。另见:描述性商标、显著性。
- 真实使用
- 在市场上对商标所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的实际使用。在许多国家,连续多年不使用的注册可以被撤销。另见:因不使用而撤销、续展。
- 商品和服务
- 商标用于什么。申请必须列明它们,这份清单决定了保护范围。商品是您出售的东西,服务是您为他人做的事。另见:类别、尼斯分类。
- 许可
- 所有人允许他人使用商标,通常附有约定的条件。所有人保留商标。另见:转让。
- 混淆可能性
- 因为商标以及商品或服务相似,顾客会把两个商标混淆,或认为商品来自同一企业的风险。这是新商标被在先商标阻止的主要原因。另见:相对理由、异议。
- 马德里体系
- 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运营的国际体系,商标所有人只需提交一份申请,就可以请求在多个成员国获得保护。另见:基础商标、指定、依附期。
- 监测
- 一种监测服务,在有人申请与所有人的商标相似的新商标时通知所有人,以便在异议期内采取行动。另见:异议。
- 尼斯分类
- 由 45 个类别(34 个商品类别和 11 个服务类别)组成的国际体系,几乎所有商标局都用它来对商品和服务分类。另见:类别、商品和服务。
- 因不使用而撤销
- 因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使用,请求把已注册的商标从注册簿中撤销。另见:真实使用。
- 异议
- 商标局的书面通知,说明它认为申请存在问题,并给出答复或修改的期限。另见:审查、审查意见通知书。
- 审查意见通知书
- 有些国家对商标局就申请发出的书面异议或其他正式函件的称呼。另见:异议。
- 异议
- 第三方在申请公告后的规定期限内,通常基于在先权利,请求商标局驳回申请的程序。另见:公告、相对理由、监测。
- 所有人
- 注册簿中显示为持有该商标的个人或公司。只有所有人(或其允许的人)才能使用和维护该商标。另见:申请人、转让。
- 优先权
- 根据《巴黎公约》,在首次申请后六个月内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,并使后来的申请视同在首次申请日提出的权利。另见:申请在先。
- 公告
- 商标局将申请公之于众的步骤,使其他人可以看到,并且在拥有在先权利时提出异议。另见:异议。
- 注册簿
- 商标局保存的商标官方公共记录。它显示商标、所有人、商品和服务以及日期。另见:注册。
- 注册
- 申请通过审查和任何异议之后,由商标局授予保护。所有人会收到证书。另见:续展、注册簿。
- 相对理由
- 商标局或第三方可以因他人的在先权利而阻止商标的理由,主要是针对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在先相似商标。另见:绝对理由、混淆可能性、异议。
- 续展
- 缴纳费用,并在需要时提交声明,使已注册的商标在又一个期间内继续有效。保护期通常每次十年,有些国家还要求提供使用证据。另见:真实使用、注册。
- 代理人
- 在商标局代表申请人行事的个人或机构。许多国家要求外国申请人委托当地代理人。另见:申请人。
- 地域性权利
- 商标权只在注册的国家或地区有效。要在多个地方受到保护,商标必须在每个地方注册,可以直接注册,也可以通过区域性或国际体系注册。另见:马德里体系。
- 使用在先制度
- 权利全部或部分取决于谁最先实际使用商标,而不仅仅取决于谁最先提出申请的制度。另见:申请在先。
- 驰名商标
- 广为人知的商标,即使在没有注册的地方或对没有注册的商品也能受到保护。所需证明的程度因国家而异。另见:混淆可能性。
- 文字商标
- 由文字、字母或数字构成的商标,以任何字体都受到保护。它保护的是名称本身,而不是某种特定的外观。另见:图形商标。
本术语表为一般性信息,不构成法律意见。同一个词在不同国家的含义可能略有不同。